「國雄建設世紀願景II期天馥特區」建案廣告不實!國雄公司罰40萬元及一研九鼎公司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9/2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9月27日第1038次委員會議通過,國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雄公司)及一研九鼎廣告策劃有限公司(下稱一研九鼎公司)銷售「國雄建設世紀願景II期天馥特區」建案,將建物1樓法定停車位標示為客廳,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分處國雄公司及一研九鼎公司新臺幣40萬元及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因素之一,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用途違反建管法規,有遭行政處分之風險。本案系爭廣告所繪平面配置內容,將法定停車位標示為1樓之客廳,且廣告內容均未標示、說明法定停車位所在位置及範圍,整體觀之,易使消費者誤認該法定停車位所在位置為1樓客廳,自可比照規劃使用。惟依系爭建案竣工圖記載,相關建物1樓位於樓梯前之空間為法定停車位,且有竣工相片可資佐證。復據新竹縣政府表示,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變更使用建築物者,有遭權責單位處以罰鍰、停水停電、封閉、恢復原狀或查報拆除等處分之風險,是系爭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且該不實廣告亦對守法之同業競爭者,就爭取交易之機會形成不公平競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1年9月27日 星期二
「湯城世紀」建案廣告不實!總瑩建設公司罰180萬元
「湯城世紀」建案廣告不實!總瑩建設公司罰18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9/2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7)日第1038次委員會議通過,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總瑩公司)於銷售「湯城世紀」建案廣告上,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圖示及影片,對於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總瑩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總瑩公司新臺幣18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查案關蘋果買家房產台廣告刊登樣品屋拍攝影片,宣稱案關建案格局為「4房3廳3衛浴」、2樓為「客廳、餐廳、廚房、衛浴」、3樓為「主臥室、衛浴、書房」、「3-4樓規劃一致」,並輔以客廳、餐廳、廚房、衛浴、臥室等裝潢傢俱,及文案宣稱「自住客的注目焦點」、「規劃560戶連棟別墅」、「合法大量引進泉水至各戶的主臥室衛浴中」、「住在湯城世紀,天天都能享有多元健康的休閒設施」等語,及於公司網站刊載客廳、臥室等照片。整體以觀,實易使消費者誤認案關建案除供一般商業設施用途外,亦可供一般住宅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然依桃園縣政府所示意見,案關建案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不得移供住宅使用,則各該廣告表示與事實之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不正競爭之效果。故上開廣告之內容表示乃與事實不符,核屬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9/2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7)日第1038次委員會議通過,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總瑩公司)於銷售「湯城世紀」建案廣告上,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圖示及影片,對於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總瑩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總瑩公司新臺幣18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查案關蘋果買家房產台廣告刊登樣品屋拍攝影片,宣稱案關建案格局為「4房3廳3衛浴」、2樓為「客廳、餐廳、廚房、衛浴」、3樓為「主臥室、衛浴、書房」、「3-4樓規劃一致」,並輔以客廳、餐廳、廚房、衛浴、臥室等裝潢傢俱,及文案宣稱「自住客的注目焦點」、「規劃560戶連棟別墅」、「合法大量引進泉水至各戶的主臥室衛浴中」、「住在湯城世紀,天天都能享有多元健康的休閒設施」等語,及於公司網站刊載客廳、臥室等照片。整體以觀,實易使消費者誤認案關建案除供一般商業設施用途外,亦可供一般住宅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然依桃園縣政府所示意見,案關建案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不得移供住宅使用,則各該廣告表示與事實之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不正競爭之效果。故上開廣告之內容表示乃與事實不符,核屬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比較廣告不實!一二三公司罰10萬元、天平廣告社罰5萬元
比較廣告不實!一二三公司罰10萬元、天平廣告社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9/2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9 月21 日第1037次委員會議通過,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二三公司)於報紙廣告刊登「yes123 有七成以上企業 不在104找人」,及天平廣告社寄送之電子郵件載有「1×4人力銀行 服務:業務兼客服」,均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分別處一二三公司、天平廣告社新臺幣10萬元、 5萬元罰鍰,並命其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一二三公司與一零四公司均為經營網路求職之事業,100年2月5日一二三公司於自由時報刊登「yes123 有七成以上企業不在104找人」全版廣告,其予人印象為「網路求才之企業有七成以上不在104找人」。一二三公司雖稱其統計yes123求職網刊登之全部企業,未在104人力銀行網重複刊登之比例高達85%,是廣告所稱70%,並無不實之情。但廣告整體予人印象及效果,應以一般或相關大眾普通注意力之認知為判斷標準,而非以廣告主擬傳達之意涵為依據。一二三公司的說詞,顯然與一般或相關大眾普通注意力的認知有差距。故一二三公司於報紙廣告刊登「yes123 有七成以上企業 不在104找人」,顯屬引用資料,就他事業之服務內容為不妥適之簡述或詮釋,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比較結果,並使被比較之事業因而喪失交易機會之虞,而違反商業正當交易秩序及市場效能競爭,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天平廣告社於100年2月8日寄送予客戶之電子郵件,載有yes123求職網為「專屬客服」,勝於1×4人力銀行「業務兼客服」,但一零四公司表示其公司組織設有「客服部」及「業務開發部」,而天平廣告社坦承「1×4人力銀行 服務:業務兼客服」內容,為同業之轉述,而未詳加查證,有所疏失。故天平廣告社寄送之電子郵件載有「1×4人力銀行 服務:業務兼客服」之內容,顯屬未經證實或查證之比較項目,即以臆測為比較,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比較結果,並使被比較之事業因而喪失交易機會之虞,而違反商業正當交易秩序及市場效能競爭,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9/2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9 月21 日第1037次委員會議通過,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二三公司)於報紙廣告刊登「yes123 有七成以上企業 不在104找人」,及天平廣告社寄送之電子郵件載有「1×4人力銀行 服務:業務兼客服」,均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分別處一二三公司、天平廣告社新臺幣10萬元、 5萬元罰鍰,並命其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一二三公司與一零四公司均為經營網路求職之事業,100年2月5日一二三公司於自由時報刊登「yes123 有七成以上企業不在104找人」全版廣告,其予人印象為「網路求才之企業有七成以上不在104找人」。一二三公司雖稱其統計yes123求職網刊登之全部企業,未在104人力銀行網重複刊登之比例高達85%,是廣告所稱70%,並無不實之情。但廣告整體予人印象及效果,應以一般或相關大眾普通注意力之認知為判斷標準,而非以廣告主擬傳達之意涵為依據。一二三公司的說詞,顯然與一般或相關大眾普通注意力的認知有差距。故一二三公司於報紙廣告刊登「yes123 有七成以上企業 不在104找人」,顯屬引用資料,就他事業之服務內容為不妥適之簡述或詮釋,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比較結果,並使被比較之事業因而喪失交易機會之虞,而違反商業正當交易秩序及市場效能競爭,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天平廣告社於100年2月8日寄送予客戶之電子郵件,載有yes123求職網為「專屬客服」,勝於1×4人力銀行「業務兼客服」,但一零四公司表示其公司組織設有「客服部」及「業務開發部」,而天平廣告社坦承「1×4人力銀行 服務:業務兼客服」內容,為同業之轉述,而未詳加查證,有所疏失。故天平廣告社寄送之電子郵件載有「1×4人力銀行 服務:業務兼客服」之內容,顯屬未經證實或查證之比較項目,即以臆測為比較,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比較結果,並使被比較之事業因而喪失交易機會之虞,而違反商業正當交易秩序及市場效能競爭,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2011年9月17日 星期六
Fullon Hotel Tamsui Fishermen’s Wharf 福容淡水漁人碼頭郵輪飯店
Fullon Hotel Tamsui Fishermen’s Wharf 福容淡水漁人碼頭郵輪飯店
http://fishermen-wharf.fullon-hotels.com/
http://fishermen-wharf.fullon-hotels.com/
Fullon Hotel Tamsui Fishermen’s Wharf 福容淡水漁人碼頭郵輪飯店
http://fishermen-wharf.fullon-hotels.com/
Fullon Hotel Tamsui Fishermen’s Wharf, opened in June, 2011, is located in Fishermen’s Wharf and near the estuary of Tamsui River. An overlook of Guanyin Mountain and Bali ferries and a gaze at golden sunset are sure to amaze the guest.
Shaped as a giant cruise liner, the Hotel offers 198 rooms, entertainment facilities including a spa, a swimming pool and a gym, and a column-free, high-end banquet hall that holds up to 100 tables. Besides, Marina Bay Plaza, the retail area and art street outside of the Hotel, provide one-stop shopping for the traveler.
The Hotel is accompanied by a revolving tower, the Lovers’ Tower, on which Lih Pao Construction spent four years and more than NTD 300 million. Built upon German hardware with strict safety standards, the 100-meter tower can fit up to 80 visitors to glance over a panorama of Tamsui, the Taiwan Straits and Guanyin Mountain. The guest will be imprinted with fond memories of the town in drizzle, misting morning or poetic sunset.
Fullon Hotel Tamsui Fishermen’s Wharf 福容淡水漁人碼頭遊輪大飯店
令人一生驚豔的郵輪飯店 福容大飯店 淡水漁人碼頭停泊於淡水出海口,美麗優雅的郵輪外型讓人嘆為觀止,因之有“福容愛之船”的美譽,遠眺壯麗山河景致,坐擁迷人淡水八景;並規劃198間豪華舒適客房,SPA、三溫暖、戶外泳池等多樣娛樂設施,奢華挑高無柱劇場式宴會廳,世紀完美婚宴、專業會議展演的最佳首選。
登上旋轉情人塔,百米上望淡水,360度寬闊全視野,動人落日餘暉,迷濛河邊夜色,盡享浪漫淡海,魅力無窮。
http://fishermen-wharf.fullon-hotels.com/
Fullon Hotel Tamsui Fishermen’s Wharf, opened in June, 2011, is located in Fishermen’s Wharf and near the estuary of Tamsui River. An overlook of Guanyin Mountain and Bali ferries and a gaze at golden sunset are sure to amaze the guest.
Shaped as a giant cruise liner, the Hotel offers 198 rooms, entertainment facilities including a spa, a swimming pool and a gym, and a column-free, high-end banquet hall that holds up to 100 tables. Besides, Marina Bay Plaza, the retail area and art street outside of the Hotel, provide one-stop shopping for the traveler.
The Hotel is accompanied by a revolving tower, the Lovers’ Tower, on which Lih Pao Construction spent four years and more than NTD 300 million. Built upon German hardware with strict safety standards, the 100-meter tower can fit up to 80 visitors to glance over a panorama of Tamsui, the Taiwan Straits and Guanyin Mountain. The guest will be imprinted with fond memories of the town in drizzle, misting morning or poetic sunset.
Fullon Hotel Tamsui Fishermen’s Wharf 福容淡水漁人碼頭遊輪大飯店
令人一生驚豔的郵輪飯店 福容大飯店 淡水漁人碼頭停泊於淡水出海口,美麗優雅的郵輪外型讓人嘆為觀止,因之有“福容愛之船”的美譽,遠眺壯麗山河景致,坐擁迷人淡水八景;並規劃198間豪華舒適客房,SPA、三溫暖、戶外泳池等多樣娛樂設施,奢華挑高無柱劇場式宴會廳,世紀完美婚宴、專業會議展演的最佳首選。
登上旋轉情人塔,百米上望淡水,360度寬闊全視野,動人落日餘暉,迷濛河邊夜色,盡享浪漫淡海,魅力無窮。
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亞太電信公司於費率比較廣告違反公平法罰50萬元
亞太電信公司於費率比較廣告違反公平法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9/14】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9月14日第1036次委員會議通過,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於電視廣告宣稱「台灣……手機通話費每分鐘高於5元,亞太電信超過285萬用戶享受網內免費、網外2.88元/分鐘、市話2.88元/分鐘、國際2.88元/分鐘」等語,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案關廣告宣稱「台灣……手機通話費每分鐘高於5元,也就是高資費天天在浪費……不想再當高資費,選亞太才不浪費」等語,廣告整體予人印象應係指亞太電信公司以外之國內行動通信業者手機通話費每分鐘高於5元。雖亞太電信公司表示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官方網站公告之行動通信業務概況,以去話總分鐘數(含網內、外併計)與營業總收入粗略計算,2G、3G業務合併計算通信費達5.32元/分鐘,惟據通傳會提供專業意見表示,因各業者會依市場需求及用戶行為提供不同包裝組合費率之電信服務,爰無法依該統計總額推估國內業者之平均通話費率。是案關廣告宣稱「手機通話費每分鐘高於5元」是否有據,即非無疑。復參酌亞太電信公司申請「快樂通888方案」用戶,僅占其全部用戶2.6%,然案關廣告係以該方案用戶所得享有「網內免費,網外、市話、國際2.88元/分鐘」優惠與「台灣……手機通話費每分鐘高於5元」作比較,承前所述除通傳會未肯認其對手機通話費每分鐘高於5元之計算方式,另依其他行動通信業者之相關資費方案(月租費於888元上下),其通話費亦非每分鐘皆超過5元,是亞太電信公司於案關廣告僅彰顯自身較優項目,故意忽略其他行動通信業者資費方案通話費亦有低於5元之情形,致整體印象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有使其他電信業者因而喪失交易機會之虞,違反商業正當交易秩序及市場效能競爭,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9/14】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9月14日第1036次委員會議通過,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於電視廣告宣稱「台灣……手機通話費每分鐘高於5元,亞太電信超過285萬用戶享受網內免費、網外2.88元/分鐘、市話2.88元/分鐘、國際2.88元/分鐘」等語,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案關廣告宣稱「台灣……手機通話費每分鐘高於5元,也就是高資費天天在浪費……不想再當高資費,選亞太才不浪費」等語,廣告整體予人印象應係指亞太電信公司以外之國內行動通信業者手機通話費每分鐘高於5元。雖亞太電信公司表示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官方網站公告之行動通信業務概況,以去話總分鐘數(含網內、外併計)與營業總收入粗略計算,2G、3G業務合併計算通信費達5.32元/分鐘,惟據通傳會提供專業意見表示,因各業者會依市場需求及用戶行為提供不同包裝組合費率之電信服務,爰無法依該統計總額推估國內業者之平均通話費率。是案關廣告宣稱「手機通話費每分鐘高於5元」是否有據,即非無疑。復參酌亞太電信公司申請「快樂通888方案」用戶,僅占其全部用戶2.6%,然案關廣告係以該方案用戶所得享有「網內免費,網外、市話、國際2.88元/分鐘」優惠與「台灣……手機通話費每分鐘高於5元」作比較,承前所述除通傳會未肯認其對手機通話費每分鐘高於5元之計算方式,另依其他行動通信業者之相關資費方案(月租費於888元上下),其通話費亦非每分鐘皆超過5元,是亞太電信公司於案關廣告僅彰顯自身較優項目,故意忽略其他行動通信業者資費方案通話費亦有低於5元之情形,致整體印象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有使其他電信業者因而喪失交易機會之虞,違反商業正當交易秩序及市場效能競爭,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2011年9月9日 星期五
型錄廣告不實!震旦電信公司罰15萬元
型錄廣告不實!震旦電信公司罰1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9/09】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9月7日第1035次委員會議通過,震旦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電信公司)於廣告型錄及橫布旗刊載「春遊東京 智慧手機送雙人機票」、「智慧手機送東京雙人機票」、「雙卡機送東京機票」等活動資訊,其贈品與廣告宣稱不符,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命震旦電信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該公司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震旦電信公司之前揭廣告型錄及橫布旗以顯著文字刊登「春遊東京 智慧手機送雙人機票」、「智慧手機送東京雙人機票」、「雙卡機送東京機票」等訊息,並輔以「臺北-東京來回機票兌換券」之圖示,載明單張機票市價8,000元(2張為16,000元),上開表示整體予人印象為,消費者只要購買雙卡手機或智慧手機,即可獲贈價值8,000元之臺北-東京來回機票1或2張。
惟經公平會調查,本案消費者向震旦電信公司購買案關手機後,實際兌換所獲得者,係限於參加名生旅行社推出之「震旦風華 東京伊豆美食名湯」5日旅遊專案行程團費或機+酒自由行旅費之機票折價憑證,該機票憑證不得單獨作為機票使用,故消費者尚難單憑所獲贈之「機票兌換券」單獨享受臺北-東京來回免費機票之利益,與一般消費者對該廣告內容之認知有間,故其行為核屬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9/09】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9月7日第1035次委員會議通過,震旦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電信公司)於廣告型錄及橫布旗刊載「春遊東京 智慧手機送雙人機票」、「智慧手機送東京雙人機票」、「雙卡機送東京機票」等活動資訊,其贈品與廣告宣稱不符,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命震旦電信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該公司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震旦電信公司之前揭廣告型錄及橫布旗以顯著文字刊登「春遊東京 智慧手機送雙人機票」、「智慧手機送東京雙人機票」、「雙卡機送東京機票」等訊息,並輔以「臺北-東京來回機票兌換券」之圖示,載明單張機票市價8,000元(2張為16,000元),上開表示整體予人印象為,消費者只要購買雙卡手機或智慧手機,即可獲贈價值8,000元之臺北-東京來回機票1或2張。
惟經公平會調查,本案消費者向震旦電信公司購買案關手機後,實際兌換所獲得者,係限於參加名生旅行社推出之「震旦風華 東京伊豆美食名湯」5日旅遊專案行程團費或機+酒自由行旅費之機票折價憑證,該機票憑證不得單獨作為機票使用,故消費者尚難單憑所獲贈之「機票兌換券」單獨享受臺北-東京來回免費機票之利益,與一般消費者對該廣告內容之認知有間,故其行為核屬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1年9月8日 星期四
「合康捷境」建案廣告不實!合康公司罰180萬元、綠堡公司罰90萬元
「合康捷境」建案廣告不實!合康公司罰180萬元、綠堡公司罰9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9/0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 (7) 日第1035次委員會議通過,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合康公司) 及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綠堡公司) 於銷售「合康捷境」建案廣告上,對於使用分區為工商混合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圖示,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2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分別處合康公司新臺幣180萬元罰鍰、綠堡公司9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合康公司與綠堡公司銷售系爭建案,於該建案銷售中心現場以電腦螢幕所載傢配圖向看屋者進行介紹,該傢配圖載有客廳、廚房、浴廁、臥室等一般住宅配置圖示,且於99年6月5日蘋果日報及其網站報導,其中包括綠堡公司提供蘋果日報記者拍攝、以報導方式刊載之樣品屋照片,亦有客廳、衛浴及臥室等一般住宅配置空間照片,易使消費者誤認系爭建案可供一般住宅使用,然本案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所表示之意見,「合康捷境」建案位於工商混合區,核准用途為資訊服務業、一般服務業,依都市計畫法令不得移供住宅使用,日後倘經查獲有違規供住宅使用事實,將有遭臺北市政府依法令予以裁處之風險,則合康公司與綠堡公司廣告所載一般住宅配置圖示,與事實之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足以引起消費者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不正競爭效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9/0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 (7) 日第1035次委員會議通過,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合康公司) 及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綠堡公司) 於銷售「合康捷境」建案廣告上,對於使用分區為工商混合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圖示,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2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分別處合康公司新臺幣180萬元罰鍰、綠堡公司9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合康公司與綠堡公司銷售系爭建案,於該建案銷售中心現場以電腦螢幕所載傢配圖向看屋者進行介紹,該傢配圖載有客廳、廚房、浴廁、臥室等一般住宅配置圖示,且於99年6月5日蘋果日報及其網站報導,其中包括綠堡公司提供蘋果日報記者拍攝、以報導方式刊載之樣品屋照片,亦有客廳、衛浴及臥室等一般住宅配置空間照片,易使消費者誤認系爭建案可供一般住宅使用,然本案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所表示之意見,「合康捷境」建案位於工商混合區,核准用途為資訊服務業、一般服務業,依都市計畫法令不得移供住宅使用,日後倘經查獲有違規供住宅使用事實,將有遭臺北市政府依法令予以裁處之風險,則合康公司與綠堡公司廣告所載一般住宅配置圖示,與事實之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足以引起消費者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不正競爭效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1年9月7日 星期三
和安行公司銷售「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藥品以遠低於進貨成本之1元價格,取得採購標案而排除其他廠商競爭之行為違反公平法罰300萬元
和安行公司銷售「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藥品以遠低於進貨成本之1元價格,取得採購標案而排除其他廠商競爭之行為違反公平法罰3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9/0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9月7日第1035次委員會議決議,和安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安行公司)銷售「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藥品以遠低於進貨成本之1元價格,取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醫附設醫院)藥品採購標案而排除其他廠商競爭之行為,構成以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公平會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和安行公司自94年起於國內獨家銷售之「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藥品係主成分為愛西塔洛能(Escitalopram)且適應症為治療憂鬱症之原廠藥,而東竹有限公司(下稱東竹公司)自97年起所銷售「抑鬱錠」10毫克藥品則為國內第一個與前揭原廠藥主成分相同之學名藥。又和安行公司於前揭第1家學名藥商參進市場前,該公司自94年起即已進入國內市場,至96年該公司系爭「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藥品之銷售量已達123,038盒(每盒28顆,合計達344萬餘顆)、交易對象亦達186家,該公司已能充分參進國內各級大型醫院、診所、藥局及物流業者。另,國內各醫學中心、區域醫院以及大型地區醫院等通常需有其他醫學中心之採用證明,方可參與該等醫院採購標案之比價程序,即藥品能取得國內第一家醫學中心之採用係提升銷售予國內醫學中心、區域醫院以及大型地區醫院之交易機會以增加銷售量之重要門檻,東竹公司倘於97年9月16日順利取得高醫附設醫院之採購案,即可取得後續參加國內其他醫學中心、區域醫院以及大型地區醫院等藥品採購比價之資格條件,對和安行公司將造成極大之價格競爭壓力。
公平會又表示,「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及「抑鬱錠」10毫克皆為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用藥,系爭行為時該2項藥品之健保給付價格分別為每顆34.4元及27.5元,二者雖屬同成分藥品,惟「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因係原廠藥,其健保給付價格較「抑鬱錠」10毫克(學名藥)每顆高出6.9元。倘國內醫療院所係以藥價差(即健保給付價格高出其實際採購價格之差額)所獲取利益為考量,東竹公司即便以免費贈藥方式供貨,則國內醫療院所能獲取最高藥價差為27.5元,和安行公司只要以略低於6.9元之單價進行銷售,國內醫療院所即可獲取超出27.5元之藥價差,爰本案和安行公司於97年間以遠低於前揭6.9元之1元低價取得高醫附設醫院系爭藥品採購標案,尚無經濟理性之合理事由。另,和安行公司於97年間以遠低於進貨成本之1元低價參標行為,排除東竹公司藉此取得後續參加國內多數大型醫院採購標案之資格條件,致東竹公司97年至99年11月被排除於國內多數大型醫院採購標案市場之外,僅能進入小型醫院及診所等非主流市場,經參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所提供97年至99年各年度本案系爭藥品之醫令金額資料顯示,97年至99年各年度「抑鬱錠」10毫克藥品於國內主成分為愛西塔洛能藥品市場之占有率僅有1.61%、4.89%及5.36%,可為明證。又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於98年10月1日將抑鬱錠10毫克藥品給付價格自每顆27.5元調降至25.6元,致東竹公司未能於進入健保給付藥品市場之初期階段順利參進國內多數大型醫院市場,嚴重影響抑鬱錠10毫克藥品之營收金額而限制東竹公司於系爭藥品市場之競爭。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審酌和安行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等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9/0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9月7日第1035次委員會議決議,和安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安行公司)銷售「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藥品以遠低於進貨成本之1元價格,取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醫附設醫院)藥品採購標案而排除其他廠商競爭之行為,構成以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公平會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和安行公司自94年起於國內獨家銷售之「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藥品係主成分為愛西塔洛能(Escitalopram)且適應症為治療憂鬱症之原廠藥,而東竹有限公司(下稱東竹公司)自97年起所銷售「抑鬱錠」10毫克藥品則為國內第一個與前揭原廠藥主成分相同之學名藥。又和安行公司於前揭第1家學名藥商參進市場前,該公司自94年起即已進入國內市場,至96年該公司系爭「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藥品之銷售量已達123,038盒(每盒28顆,合計達344萬餘顆)、交易對象亦達186家,該公司已能充分參進國內各級大型醫院、診所、藥局及物流業者。另,國內各醫學中心、區域醫院以及大型地區醫院等通常需有其他醫學中心之採用證明,方可參與該等醫院採購標案之比價程序,即藥品能取得國內第一家醫學中心之採用係提升銷售予國內醫學中心、區域醫院以及大型地區醫院之交易機會以增加銷售量之重要門檻,東竹公司倘於97年9月16日順利取得高醫附設醫院之採購案,即可取得後續參加國內其他醫學中心、區域醫院以及大型地區醫院等藥品採購比價之資格條件,對和安行公司將造成極大之價格競爭壓力。
公平會又表示,「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及「抑鬱錠」10毫克皆為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用藥,系爭行為時該2項藥品之健保給付價格分別為每顆34.4元及27.5元,二者雖屬同成分藥品,惟「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因係原廠藥,其健保給付價格較「抑鬱錠」10毫克(學名藥)每顆高出6.9元。倘國內醫療院所係以藥價差(即健保給付價格高出其實際採購價格之差額)所獲取利益為考量,東竹公司即便以免費贈藥方式供貨,則國內醫療院所能獲取最高藥價差為27.5元,和安行公司只要以略低於6.9元之單價進行銷售,國內醫療院所即可獲取超出27.5元之藥價差,爰本案和安行公司於97年間以遠低於前揭6.9元之1元低價取得高醫附設醫院系爭藥品採購標案,尚無經濟理性之合理事由。另,和安行公司於97年間以遠低於進貨成本之1元低價參標行為,排除東竹公司藉此取得後續參加國內多數大型醫院採購標案之資格條件,致東竹公司97年至99年11月被排除於國內多數大型醫院採購標案市場之外,僅能進入小型醫院及診所等非主流市場,經參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所提供97年至99年各年度本案系爭藥品之醫令金額資料顯示,97年至99年各年度「抑鬱錠」10毫克藥品於國內主成分為愛西塔洛能藥品市場之占有率僅有1.61%、4.89%及5.36%,可為明證。又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於98年10月1日將抑鬱錠10毫克藥品給付價格自每顆27.5元調降至25.6元,致東竹公司未能於進入健保給付藥品市場之初期階段順利參進國內多數大型醫院市場,嚴重影響抑鬱錠10毫克藥品之營收金額而限制東竹公司於系爭藥品市場之競爭。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審酌和安行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等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2011年9月3日 星期六
Shangri-La Hotels & Resorts: Wolves "There's no greater act of hospitality than to embrace a stranger as one's own" 004
Shangri-La Hotels & Resorts: Wolves "There's no greater act of hospitality than to embrace a stranger as one's own"
Title: "Wolves (180 s)"
Agency: Ogilvy & Mather
City: Hong Kong
Advertiser: Shangri-La Hotels & Resorts
Brand Name: Shangri La Hotels & Resorts
Date of First Publication: 2010
Country of Production: Taiwan
Tagline: There's no greater act of hospitality than to embrace a stranger as one's own
Awards: World Luxury Award, 2010 (Gold) for Hotels & Holidays
2011年9月1日 星期四
不禁止宏碁公司擬與美商iGware Inc.結合案
不禁止宏碁公司擬與美商iGware Inc.結合案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9/0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8月31日第1034次委員會議通過,宏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碁公司)擬與美商iGware Inc.進行結合,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宏碁公司屬資訊硬體產業,主要產品為筆記型電腦及桌上型電腦,iGware Inc.主要產品為雲端技術平台及軟體,屬資訊軟體產業,參與結合事業可認具有上下游關係。查筆記型電腦暨桌上型電腦市場參與競爭之國內外業者家數眾多,市場屬有競爭之狀態,結合後宏碁公司於筆記型電腦暨桌上型電腦之市場占有率無生改變,該等市場結構尚無變化;另雲端運算軟體服務市場仍屬新興發展領域,目前國內尚無相關統計資料可資參考,且查iGware Inc.並未銷售任何軟體技術至國內,本案結合後對國內目前雲端運算軟體服務市場結構之影響應屬有限。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宏碁公司之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等產品雖分居國內市場第1名、第2名,然國內參與該等產品市場之品牌競爭業者尚有華碩,代工業者亦有鴻海、仁寶、廣達等大廠,國外參與競爭之大廠有Sony、HP、Apple、聯想、Dell等知名業者;而參與雲端運算軟體服務之競爭者計有IBM、微軟、Google、亞馬遜、雅虎等國際知名大廠,故本結合所涉特定市場皆屬相當競爭,且參與廠商家數眾多,結合後其他競爭者仍可自由選擇交易相對人。另就桌上型電腦及筆記型電腦市場而言,屬相當成熟之產業,國內外參與競爭皆為具規模之廠商,而雲端運算軟體服務市場雖屬新興發展領域,然雲端運算被全球視為未來10年資訊應用的新主流。除各國政府爭相投入雲端運算規劃外,國內外業者莫不積極投入參與雲端運算軟體服務市場之競爭,足見非參與結合事業進入案關之特定市場並無明顯困難,亦無礙於相關市場之發展趨勢,而可能致市場封鎖效果之虞;況PC因雲端之發展而提高其附加價值,重新塑造資訊產業之供應鏈,全球資訊產業有重新洗牌,引發新一波的競爭局勢之可能。又PC與雲端軟硬體之整合亦尚無共通之產業或規格,故尚難謂有濫用市場力量之可能性。
公平會經綜合評估,認本案結合後應不具有顯著競爭疑慮,故得認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不禁止其結合。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9/0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8月31日第1034次委員會議通過,宏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碁公司)擬與美商iGware Inc.進行結合,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宏碁公司屬資訊硬體產業,主要產品為筆記型電腦及桌上型電腦,iGware Inc.主要產品為雲端技術平台及軟體,屬資訊軟體產業,參與結合事業可認具有上下游關係。查筆記型電腦暨桌上型電腦市場參與競爭之國內外業者家數眾多,市場屬有競爭之狀態,結合後宏碁公司於筆記型電腦暨桌上型電腦之市場占有率無生改變,該等市場結構尚無變化;另雲端運算軟體服務市場仍屬新興發展領域,目前國內尚無相關統計資料可資參考,且查iGware Inc.並未銷售任何軟體技術至國內,本案結合後對國內目前雲端運算軟體服務市場結構之影響應屬有限。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宏碁公司之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等產品雖分居國內市場第1名、第2名,然國內參與該等產品市場之品牌競爭業者尚有華碩,代工業者亦有鴻海、仁寶、廣達等大廠,國外參與競爭之大廠有Sony、HP、Apple、聯想、Dell等知名業者;而參與雲端運算軟體服務之競爭者計有IBM、微軟、Google、亞馬遜、雅虎等國際知名大廠,故本結合所涉特定市場皆屬相當競爭,且參與廠商家數眾多,結合後其他競爭者仍可自由選擇交易相對人。另就桌上型電腦及筆記型電腦市場而言,屬相當成熟之產業,國內外參與競爭皆為具規模之廠商,而雲端運算軟體服務市場雖屬新興發展領域,然雲端運算被全球視為未來10年資訊應用的新主流。除各國政府爭相投入雲端運算規劃外,國內外業者莫不積極投入參與雲端運算軟體服務市場之競爭,足見非參與結合事業進入案關之特定市場並無明顯困難,亦無礙於相關市場之發展趨勢,而可能致市場封鎖效果之虞;況PC因雲端之發展而提高其附加價值,重新塑造資訊產業之供應鏈,全球資訊產業有重新洗牌,引發新一波的競爭局勢之可能。又PC與雲端軟硬體之整合亦尚無共通之產業或規格,故尚難謂有濫用市場力量之可能性。
公平會經綜合評估,認本案結合後應不具有顯著競爭疑慮,故得認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不禁止其結合。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