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7日 星期三

和安行公司銷售「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藥品以遠低於進貨成本之1元價格,取得採購標案而排除其他廠商競爭之行為違反公平法罰300萬元

和安行公司銷售「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藥品以遠低於進貨成本之1元價格,取得採購標案而排除其他廠商競爭之行為違反公平法罰3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9/0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9月7日第1035次委員會議決議,和安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安行公司)銷售「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藥品以遠低於進貨成本之1元價格,取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醫附設醫院)藥品採購標案而排除其他廠商競爭之行為,構成以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公平會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和安行公司自94年起於國內獨家銷售之「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藥品係主成分為愛西塔洛能(Escitalopram)且適應症為治療憂鬱症之原廠藥,而東竹有限公司(下稱東竹公司)自97年起所銷售「抑鬱錠」10毫克藥品則為國內第一個與前揭原廠藥主成分相同之學名藥。又和安行公司於前揭第1家學名藥商參進市場前,該公司自94年起即已進入國內市場,至96年該公司系爭「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藥品之銷售量已達123,038盒(每盒28顆,合計達344萬餘顆)、交易對象亦達186家,該公司已能充分參進國內各級大型醫院、診所、藥局及物流業者。另,國內各醫學中心、區域醫院以及大型地區醫院等通常需有其他醫學中心之採用證明,方可參與該等醫院採購標案之比價程序,即藥品能取得國內第一家醫學中心之採用係提升銷售予國內醫學中心、區域醫院以及大型地區醫院之交易機會以增加銷售量之重要門檻,東竹公司倘於97年9月16日順利取得高醫附設醫院之採購案,即可取得後續參加國內其他醫學中心、區域醫院以及大型地區醫院等藥品採購比價之資格條件,對和安行公司將造成極大之價格競爭壓力。
公平會又表示,「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及「抑鬱錠」10毫克皆為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用藥,系爭行為時該2項藥品之健保給付價格分別為每顆34.4元及27.5元,二者雖屬同成分藥品,惟「隆柏」立普能膜衣錠10毫克因係原廠藥,其健保給付價格較「抑鬱錠」10毫克(學名藥)每顆高出6.9元。倘國內醫療院所係以藥價差(即健保給付價格高出其實際採購價格之差額)所獲取利益為考量,東竹公司即便以免費贈藥方式供貨,則國內醫療院所能獲取最高藥價差為27.5元,和安行公司只要以略低於6.9元之單價進行銷售,國內醫療院所即可獲取超出27.5元之藥價差,爰本案和安行公司於97年間以遠低於前揭6.9元之1元低價取得高醫附設醫院系爭藥品採購標案,尚無經濟理性之合理事由。另,和安行公司於97年間以遠低於進貨成本之1元低價參標行為,排除東竹公司藉此取得後續參加國內多數大型醫院採購標案之資格條件,致東竹公司97年至99年11月被排除於國內多數大型醫院採購標案市場之外,僅能進入小型醫院及診所等非主流市場,經參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所提供97年至99年各年度本案系爭藥品之醫令金額資料顯示,97年至99年各年度「抑鬱錠」10毫克藥品於國內主成分為愛西塔洛能藥品市場之占有率僅有1.61%、4.89%及5.36%,可為明證。又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於98年10月1日將抑鬱錠10毫克藥品給付價格自每顆27.5元調降至25.6元,致東竹公司未能於進入健保給付藥品市場之初期階段順利參進國內多數大型醫院市場,嚴重影響抑鬱錠10毫克藥品之營收金額而限制東竹公司於系爭藥品市場之競爭。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審酌和安行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等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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