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比較廣告不實!一二三公司罰10萬元、天平廣告社罰5萬元

比較廣告不實!一二三公司罰10萬元、天平廣告社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9/2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9 月21 日第1037次委員會議通過,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二三公司)於報紙廣告刊登「yes123 有七成以上企業 不在104找人」,及天平廣告社寄送之電子郵件載有「1×4人力銀行 服務:業務兼客服」,均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分別處一二三公司、天平廣告社新臺幣10萬元、 5萬元罰鍰,並命其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一二三公司與一零四公司均為經營網路求職之事業,100年2月5日一二三公司於自由時報刊登「yes123 有七成以上企業不在104找人」全版廣告,其予人印象為「網路求才之企業有七成以上不在104找人」。一二三公司雖稱其統計yes123求職網刊登之全部企業,未在104人力銀行網重複刊登之比例高達85%,是廣告所稱70%,並無不實之情。但廣告整體予人印象及效果,應以一般或相關大眾普通注意力之認知為判斷標準,而非以廣告主擬傳達之意涵為依據。一二三公司的說詞,顯然與一般或相關大眾普通注意力的認知有差距。故一二三公司於報紙廣告刊登「yes123 有七成以上企業 不在104找人」,顯屬引用資料,就他事業之服務內容為不妥適之簡述或詮釋,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比較結果,並使被比較之事業因而喪失交易機會之虞,而違反商業正當交易秩序及市場效能競爭,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天平廣告社於100年2月8日寄送予客戶之電子郵件,載有yes123求職網為「專屬客服」,勝於1×4人力銀行「業務兼客服」,但一零四公司表示其公司組織設有「客服部」及「業務開發部」,而天平廣告社坦承「1×4人力銀行 服務:業務兼客服」內容,為同業之轉述,而未詳加查證,有所疏失。故天平廣告社寄送之電子郵件載有「1×4人力銀行 服務:業務兼客服」之內容,顯屬未經證實或查證之比較項目,即以臆測為比較,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比較結果,並使被比較之事業因而喪失交易機會之虞,而違反商業正當交易秩序及市場效能競爭,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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