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電信公司於費率比較廣告違反公平法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9/14】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9月14日第1036次委員會議通過,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於電視廣告宣稱「台灣……手機通話費每分鐘高於5元,亞太電信超過285萬用戶享受網內免費、網外2.88元/分鐘、市話2.88元/分鐘、國際2.88元/分鐘」等語,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案關廣告宣稱「台灣……手機通話費每分鐘高於5元,也就是高資費天天在浪費……不想再當高資費,選亞太才不浪費」等語,廣告整體予人印象應係指亞太電信公司以外之國內行動通信業者手機通話費每分鐘高於5元。雖亞太電信公司表示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官方網站公告之行動通信業務概況,以去話總分鐘數(含網內、外併計)與營業總收入粗略計算,2G、3G業務合併計算通信費達5.32元/分鐘,惟據通傳會提供專業意見表示,因各業者會依市場需求及用戶行為提供不同包裝組合費率之電信服務,爰無法依該統計總額推估國內業者之平均通話費率。是案關廣告宣稱「手機通話費每分鐘高於5元」是否有據,即非無疑。復參酌亞太電信公司申請「快樂通888方案」用戶,僅占其全部用戶2.6%,然案關廣告係以該方案用戶所得享有「網內免費,網外、市話、國際2.88元/分鐘」優惠與「台灣……手機通話費每分鐘高於5元」作比較,承前所述除通傳會未肯認其對手機通話費每分鐘高於5元之計算方式,另依其他行動通信業者之相關資費方案(月租費於888元上下),其通話費亦非每分鐘皆超過5元,是亞太電信公司於案關廣告僅彰顯自身較優項目,故意忽略其他行動通信業者資費方案通話費亦有低於5元之情形,致整體印象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有使其他電信業者因而喪失交易機會之虞,違反商業正當交易秩序及市場效能競爭,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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