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屈臣氏廣告型錄刊載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處30萬元罰鍰

屈臣氏廣告型錄刊載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處3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11/1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通過,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屈臣氏公司)及艾菲蔻絲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艾菲蔻絲公司)於屈臣氏廣告型錄刊載「黎得芳美體耳灸貼豆」商品廣告,就其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公平會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分別處屈臣氏公司新臺幣30萬元、艾菲蔻絲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廣告係事業爭取交易之行為,廣告主對於其所刊載之廣告與宣稱之效果,應克盡查證及真實表示之義務,倘廣告主未確定廣告之真實性而逕予登載,除使消費者無法正確選擇所需商品外,同時亦對其他守法之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查屈臣氏公司、艾菲蔻絲公司於屈臣氏廣告型錄刊載「黎得芳美體耳灸貼豆」廣告,並宣稱該項商品有「耳穴針灸纖體效應腎點排水不蓄水 膈點幫助燃脂 饑點甩開小餓魔 輕鬆纖體」等功能,惟該項商品並無具公信力之科學證據、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之相關事證等資料可提供,核屬就其商品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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