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購物網廣告不實,公平會呼籲廣告主應注意公平法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11/0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隨著網際網路發展及線上購物交易環境成熟,近年來該會處理網路不實廣告案件比重有日益增加趨勢。自92年至今 (99) 年9月,網路廣告案件占全體不實廣告案件比例約為33.8%,即約有三分之一的廣告主使用包括網路之媒介方式散布廣告。相關處分案例中,約有6成以上廣告刊載於事業專屬網站,3成廣告刊載於線上購物網站,其餘則刊載於部落格及其他網頁空間;其中以瘦身美容相關商品為最多,家電商品及3C資訊商品則居次。
公平會表示,網路廣告隨著刊載的網站類型不同,牽涉的行為主體類型甚多,各該主體是否可認定為「廣告主」,而應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負擔廣告不實責任,應依據整體交易流程相關情形綜合判斷。例如:
一、 若廣告所載網站之經營主體係自行提供商品或服務銷售,其廣告不實責任即應由該網站經營主體負擔,包括於自有網站刊載廣告之事業、線上購物網站之經營業者、及以經營網路拍賣為業之網路賣家等主體均屬之。
二、 購物網站之供貨事業,因就商品銷售及廣告內容,與網站經營者間有實質密切之合作關係,亦應與網站業者併負廣告不實責任。
三、 部落客為文推薦商品或服務,若故意共同與廠商為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宣稱,除廠商應負廣告不實責任外,部落客屬故意撰寫不實薦證內容者,仍得依公平交易法與廠商併同處分。
公平會最後提醒,線上購物網站倘自行提供商品或服務銷售而刊載廣告,自應認定屬「廣告主」,而負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所定廣告不實行政責任;另有時依線上購物網站實際經營及參與廣告之具體情形,或雖不致認定屬「廣告主」,然倘該網站係明知或可得而知所傳播或刊載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予傳播或刊載,仍不排除應就其廣告媒體業身分,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規定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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