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

富邦購物網銷售「panasonic FX-580數位相機」廣告不實,公平會處10萬元罰鍰

富邦購物網銷售「panasonic FX-580數位相機」廣告不實,公平會處1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11/1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公司)、德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輔公司)於富邦購物網銷售「panasonic FX-580數位相機」廣告,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富邦媒體公司10萬元罰鍰、德輔公司5萬元罰鍰,並命其等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富邦媒體公司、德輔公司於富邦購物網銷售「panasonic FX-580數位相機」廣告,宣稱商品具「錄影時可變焦」,然德輔公司表示,其未參酌商品說明書,不清楚該相機於錄影時可否變焦;富邦媒體公司則坦承,經查詢後商品並無該項功能。故本件廣告宣稱「錄影時可變焦」內容與事實未合,係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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