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潤發公司抵用卷廣告不實,公平會罰4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11/0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9年11月3日第991次委員會議通過,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公司)於廣告宣稱「滿2,000送1,000購物滿額抵用券」,未說明相關使用限制條件,就商品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大潤發公司舉辦年中慶活動,宣稱於99年6月12日至6月14日三天購物滿2,000元,即送1,000元購物滿額抵用券,並於指定日期6月16日至8月24日回其賣場購物,可享滿額千元直接抵用百元優惠,惟查該購物滿額抵用券使用之時段細分為99/6/16-7/13(兩張100元抵用券)、99/7/14-7/27(一張100元、一張300元抵用券)、99/7/28-8/10(兩張100元抵用券)、99/8/11-8/24(一張200元抵用券),各該時段單次消費須滿抵用券面額10倍(含)以上金額,方可憑券直接折抵,整本購物滿額抵用券總計可折抵之金額為1,000元。然大潤發公司於電視、廣播、報紙及公司網站等宣播或刊載相關活動之廣告,均未揭露前揭購物滿額抵用券之使用範圍、使用條件及使用期間等相關限制條件,僅於廣告註明:「詳細活動辦法,請見店內公告或抵用券說明。」亦即消費者須親至該公司賣場洽詢,甚至消費金額達到一定門檻獲取購物滿額抵用券後方能得知系爭優惠活動之相關限制條件。
公平會指出,依上述使用辦法,消費者須依不同時段分4次前往購物,且須另行支付至少9,000元,始得完整利用該價值1,000元之購物滿額抵用券,且使用之範圍及抵用之商品亦有相關限制,並非案關廣告揭示「滿2,000送1,000購物滿額抵用券」等語,即得以涵蓋。大潤發公司以廣告方式招徠消費者前往消費,即應同時主動揭露購物滿額抵用券之限制條件,該公司未於相關廣告揭露系爭優惠措施之限制條件,已構成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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