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而美食品實業公司加盟資訊未完整揭露及毛利率宣稱廣告不實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8/1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7)日第1032次委員會議決議,美而美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於加盟說明會簡報以「日式招牌漢堡」為例宣稱「利潤(含本人薪資)31.6%」,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美而美公司於加盟說明會的簡報資料中,以「日式招牌漢堡」為例宣稱利潤31.6%,是以毛利率55%,扣除人事薪資、水電及雜項開銷、房租等費用後所得出。但美而美公司所提供的產品分析表中,毛利率為45%,與廣告表示的55%不符。公平會認為,該公司僅提供1家加盟店3個月之營業資料,作為上述利潤31.6%的佐證,尚不足以代表該品牌體系2,500多家加盟店的平均營業獲利情形,該項宣稱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另該公司未在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天前或合理期間,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重要交易資訊,將使交易相對人有可能因而陷於錯誤的認知而與該公司締約,且加盟投資金額高達數十萬元,一旦加盟後將無法轉換為其他用途。又該公司每月在全國各地持續辦理加盟說明會,已招募2,500多家加盟店,屬於重複性的交易模式,若未能揭露各加盟店的營業地址及退出加盟的統計資料,仍有影響將來潛在加盟店之虞;並足以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之虞,而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近期又有連鎖加盟創業展覽即將被舉辦,公平會特別呼籲想創業加盟的民眾,在簽約前應看清楚合約,詳細暸解加盟的權利與義務,慎選加盟體系;也希望加盟業主善盡企業經營責任,真實表達廣告內容,及以書面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並遵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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