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ger @ San Francisco, Mid-autumn festival 2002
Singer @ San Francisco,
Mid-autumn festival 2002
2012年9月30日 星期日
2012年9月27日 星期四
鼎香風公司於招募加盟刊載廣告不實罰5萬元
鼎香風公司於招募加盟刊載廣告不實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27】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26 )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香風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鼎香風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十年以上的專業品牌經驗」及「榮獲中華民國消費者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等語,經調查鼎香風公司於94年11月設立,且係吮指王咔拉脆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吮指王公司)獲頒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鼎香風公司與吮指王公司並非關係企業。故鼎香風公司沿用、併計吮指王公司之經營、營業資料做為案關廣告內容,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實際公司營業存續期間及加盟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27】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26 )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香風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鼎香風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十年以上的專業品牌經驗」及「榮獲中華民國消費者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等語,經調查鼎香風公司於94年11月設立,且係吮指王咔拉脆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吮指王公司)獲頒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鼎香風公司與吮指王公司並非關係企業。故鼎香風公司沿用、併計吮指王公司之經營、營業資料做為案關廣告內容,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實際公司營業存續期間及加盟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廣告不實罰5萬元
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廣告不實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27】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26 )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過鍋癮餐飲有限公司(下稱過鍋癮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每年有超過100萬的客戶基礎」及「可得到一個月約10萬-20萬的獲利」等語,惟該公司計算各店獲利時,僅扣除進貨成本與租金,並未扣除人事、水電等管銷費用,故無法真實反映各店的實際經營情狀,廣告亦未載明其統計依據,且過鍋癮公司與小蒙牛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小蒙牛公司)係屬不同事業主體,兩家經營風格、加盟品牌與販售餐點各異,經營利基不同,有意加盟者加盟「過鍋癮」未必即可承接小蒙牛公司之顧客群。故案關廣告宣稱,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其招募加盟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產生錯誤認知,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27】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26 )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過鍋癮餐飲有限公司(下稱過鍋癮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每年有超過100萬的客戶基礎」及「可得到一個月約10萬-20萬的獲利」等語,惟該公司計算各店獲利時,僅扣除進貨成本與租金,並未扣除人事、水電等管銷費用,故無法真實反映各店的實際經營情狀,廣告亦未載明其統計依據,且過鍋癮公司與小蒙牛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小蒙牛公司)係屬不同事業主體,兩家經營風格、加盟品牌與販售餐點各異,經營利基不同,有意加盟者加盟「過鍋癮」未必即可承接小蒙牛公司之顧客群。故案關廣告宣稱,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其招募加盟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產生錯誤認知,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和旺中華帝標」建案廣告不實!和旺建設公司罰40萬元、甲桂林廣告公司罰20萬元
「和旺中華帝標」建案廣告不實!和旺建設公司罰40萬元、甲桂林廣告公司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27】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9月26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通過,和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旺建設公司)及甲桂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桂林廣告公司)於「和旺中華帝標」建案廣告摺頁及地下一層公設平面圖將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標示為「輕食交誼區」,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和旺建設公司新臺幣40萬元,處甲桂林廣告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27】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9月26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通過,和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旺建設公司)及甲桂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桂林廣告公司)於「和旺中華帝標」建案廣告摺頁及地下一層公設平面圖將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標示為「輕食交誼區」,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和旺建設公司新臺幣40萬元,處甲桂林廣告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和旺建設公司及甲桂林廣告公司於廣告摺頁及地下一層公設平面圖刊載「輕食交誼區」,易使消費者產生該等空間可比照規劃使用之認知。惟據臺北市政府表示,依該建案申請書所載,地下1層核准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如於竣工請領使用執照後依廣告內容設置「輕食交誼區」,涉及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另因「輕食交誼區」用途應計容積樓地板面積,本案依申請書所載,其設計容積率為799.98%,已近法定容積率800%上限,故已無容積樓地板面積可供申辦變更使用執照。是以,本案廣告之內容違反建管法規,其差距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2年9月26日 星期三
新竹6家砂石業者共同購售頭前溪支流油羅溪砂石料源違反公平法共罰300萬元
新竹6家砂石業者共同購售頭前溪支流油羅溪砂石料源違反公平法共罰3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26】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9月26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通過,新竹地區怡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星)、鍾東錦君、尖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尖石)、義興砂石有限公司(下稱義興)、新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新壢)及大山土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山)等6家砂石業者共同購售頭前溪支流油羅溪砂石料源,屬「共同集中化產銷」之聯合行為,已足以影響新竹地區砂石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分別處以新臺幣80萬元、80萬元、50萬元、50萬元、20萬元、20萬元之罰鍰,總計罰鍰新臺幣3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26】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9月26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通過,新竹地區怡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星)、鍾東錦君、尖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尖石)、義興砂石有限公司(下稱義興)、新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新壢)及大山土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山)等6家砂石業者共同購售頭前溪支流油羅溪砂石料源,屬「共同集中化產銷」之聯合行為,已足以影響新竹地區砂石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分別處以新臺幣80萬元、80萬元、50萬元、50萬元、20萬元、20萬元之罰鍰,總計罰鍰新臺幣300萬元。
公平會表示,新竹地區河川砂石已全面禁採多年,陸上砂石開發因受環保意識高漲,導致土石採取受阻,砂石料源需仰賴縣內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回收利用及參與鄰近縣市河川疏濬砂石支援,因運輸距離較長,致成本增加且易衍生交通及環保相關問題,爰新竹縣政府於98年至99年間辦理油羅溪疏濬料源發包作業,以增加區域內河川砂石之供應。惟適逢98年8月莫拉克風災後,受各地河床沖刷影響,國內砂石供過於求,各縣市砂石價格普遍下滑,公平會在進行他案調查過程中卻發現,唯獨新竹縣市之砂石價格有異常漲價之情形,爰主動立案調查。
案經該會深入調查後發現,新竹縣政府公告總疏濬量60萬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322元(換算每噸140元),有9家砂石業者取得疏濬料源權利(每家6.7萬立方公尺)。案關鍾東錦君、尖石、義興等3家業者即積極遊說其他業者參與聯合行為,僅建潮、發興與詠炬等3家業者拒絕,案關6家業者則同意參與聯合購售料源之行為。之後,案關6家業者自98年5月至99年5月即共同以「出資購料」、「採運料源」、「選定集中加工與堆置地點」、「分配及銷售料源」等方式,墊高料源轉售價格,獲取不當利益,利益轉嫁之結果,致使新竹地區砂石成品價格異常上漲,影響到當地砂石市場供需功能。
公平會表示,事業應依其經營成本、市場競爭環境等因素,自主決定參進市場、選擇交易對象,凡有礙於上述事業自主性原則之協議,如以共同購料、採運、堆置、加工、配售等人為合意方式,共同控制產出,扭曲產銷結構,即屬限制競爭行為。經考量案關6家業者之配合調查態度尚稱良好,並依其在本案之獲利多寡,作成上開罰鍰處分。
2012年9月21日 星期五
家福公司於其型錄刊載「統一雞精」促銷廣告不實罰5萬元
家福公司於其型錄刊載「統一雞精」促銷廣告不實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21】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19)日第1089次委員會議通過,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福公司)於其型錄刊載「統一雞精」促銷廣告,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家福公司於廣告DM刊載「促銷日期4/25(三)→5/13(日)」、「統一雞精原味/四物60毫升×18 2件省更多 第一件499元二件855元 共省143元 平均一件427.5元(單件不特價)(口味可任選)」,足使消費者認知,於上開促銷期間同時購買系爭商品2件即享有特價855元之優惠,惟查家福公司所屬鳳山店等7家分店,於101年5月9日有未以促銷價銷售系爭商品之情形,足認促銷期間確有未依廣告宣稱價格銷售之情事,故案關廣告宣稱,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21】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19)日第1089次委員會議通過,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福公司)於其型錄刊載「統一雞精」促銷廣告,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家福公司於廣告DM刊載「促銷日期4/25(三)→5/13(日)」、「統一雞精原味/四物60毫升×18 2件省更多 第一件499元二件855元 共省143元 平均一件427.5元(單件不特價)(口味可任選)」,足使消費者認知,於上開促銷期間同時購買系爭商品2件即享有特價855元之優惠,惟查家福公司所屬鳳山店等7家分店,於101年5月9日有未以促銷價銷售系爭商品之情形,足認促銷期間確有未依廣告宣稱價格銷售之情事,故案關廣告宣稱,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第1項規定。
富邦媒體科技公司及坂洋國際公司於電視及網頁廣告不實各罰10萬元
富邦媒體科技公司及坂洋國際公司於電視及網頁廣告不實各罰1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21】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9月19日第1089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及坂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坂洋公司)於電視及網頁廣告銷售「Home life超快速多功能大蒸氣量專業級掛燙機」刊載「原價$3980」、「市價3980」、「市售價6,800元」,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富邦公司及坂洋公司於富邦購物網銷售「Home life超快速多功能大蒸氣量專業級掛燙機」,廣告圖示宣稱「原價$3980 活動價$1980」,經點選進入該項商品之詳細頁面,載有「市價3,980元 促銷價1,980元」,畫面下方截取電視廣告畫面「市售價6,800元 momo價1,980元」,廣告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在富邦購物網原本銷售價格為3,980元,同時該項商品在市場其他通路之售價為6,800元,而在該網路平台播出時期之銷售價僅1,980元。經查廣告所稱「原價$3980」、「市價3,980」元係參考市面類似商品之售價而得,然該類似商品並非本案商品,尚難作為該商品在該通路原本售價,或該商品在其他通路之市售價比較基礎。本案既無法提供曾以3,980元或6,800元銷售之交易紀錄,更證前揭價格所稱無據,故案關廣告就其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富邦公司及坂洋公司另於電視廣告不斷穿插刊載「市售價6,800元 3折價只要1,980元」等語,並不時輔以旁白「大賣場、百貨公司都有在賣6,800」等語,雖然在電視廣告中偶有旁白表示「未來準備上市價6,800,3折1,980直接帶回家」,然該旁白瞬間結束,且未以字幕併同呈現,觀看電視畫面前述字卡用語時,難謂知悉所指係未來上市價;又所謂「未來」的說法,僅是預想的計畫,本案既無廣告所稱的6,800元銷售實績可證,難謂有據,亦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21】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9月19日第1089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及坂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坂洋公司)於電視及網頁廣告銷售「Home life超快速多功能大蒸氣量專業級掛燙機」刊載「原價$3980」、「市價3980」、「市售價6,800元」,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富邦公司及坂洋公司於富邦購物網銷售「Home life超快速多功能大蒸氣量專業級掛燙機」,廣告圖示宣稱「原價$3980 活動價$1980」,經點選進入該項商品之詳細頁面,載有「市價3,980元 促銷價1,980元」,畫面下方截取電視廣告畫面「市售價6,800元 momo價1,980元」,廣告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在富邦購物網原本銷售價格為3,980元,同時該項商品在市場其他通路之售價為6,800元,而在該網路平台播出時期之銷售價僅1,980元。經查廣告所稱「原價$3980」、「市價3,980」元係參考市面類似商品之售價而得,然該類似商品並非本案商品,尚難作為該商品在該通路原本售價,或該商品在其他通路之市售價比較基礎。本案既無法提供曾以3,980元或6,800元銷售之交易紀錄,更證前揭價格所稱無據,故案關廣告就其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富邦公司及坂洋公司另於電視廣告不斷穿插刊載「市售價6,800元 3折價只要1,980元」等語,並不時輔以旁白「大賣場、百貨公司都有在賣6,800」等語,雖然在電視廣告中偶有旁白表示「未來準備上市價6,800,3折1,980直接帶回家」,然該旁白瞬間結束,且未以字幕併同呈現,觀看電視畫面前述字卡用語時,難謂知悉所指係未來上市價;又所謂「未來」的說法,僅是預想的計畫,本案既無廣告所稱的6,800元銷售實績可證,難謂有據,亦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2年9月20日 星期四
實施寬恕政策後首例!韓商東芝三星儲存技術公司罰2500萬元、韓商日立樂金資料儲存公司罰1600萬元、飛利浦建興數位科技公司罰800萬元及日商索尼光領公司罰500萬元
實施寬恕政策後首例!韓商東芝三星儲存技術公司罰2500萬元、韓商日立樂金資料儲存公司罰1600萬元、飛利浦建興數位科技公司罰800萬元及日商索尼光領公司罰5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20】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01)年9月12日第24次臨時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光碟機事業韓商東芝三星儲存技術股份有限公司(Toshiba-Samsung Storage Technology Korea Corporation,簡稱TSSTK)、韓商日立樂金資料儲存股份有限公司(Hitachi-LG Data Storage Korea Inc.,簡稱HLDSK)、飛利浦建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PLDS)、及日商索尼光領股份有限公司(Sony Optiarc Inc.)等4家公司,至少在2006年9月到2009年9月間,針對Dell Inc.(即戴爾電腦)及Hewlett-Packard Company(即惠普電腦)於國外舉辦的光碟機採購招標,在投標前或投標進行中,透過電子郵件、電話或會面之方式互相連繫,交換將要提出之報價、預期投標名次等資訊,且於數次標案中就最終價格及得標名次預先達成協議,另經常交換其他如產能、產量等競爭敏感性資訊,足以影響國內光碟機相關市場之供給需求,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分別處新臺幣2500萬元、1600萬元、800萬元與5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20】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01)年9月12日第24次臨時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光碟機事業韓商東芝三星儲存技術股份有限公司(Toshiba-Samsung Storage Technology Korea Corporation,簡稱TSSTK)、韓商日立樂金資料儲存股份有限公司(Hitachi-LG Data Storage Korea Inc.,簡稱HLDSK)、飛利浦建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PLDS)、及日商索尼光領股份有限公司(Sony Optiarc Inc.)等4家公司,至少在2006年9月到2009年9月間,針對Dell Inc.(即戴爾電腦)及Hewlett-Packard Company(即惠普電腦)於國外舉辦的光碟機採購招標,在投標前或投標進行中,透過電子郵件、電話或會面之方式互相連繫,交換將要提出之報價、預期投標名次等資訊,且於數次標案中就最終價格及得標名次預先達成協議,另經常交換其他如產能、產量等競爭敏感性資訊,足以影響國內光碟機相關市場之供給需求,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分別處新臺幣2500萬元、1600萬元、800萬元與500萬元罰鍰。
光碟機係指運用雷射光自碟片讀寫資料的機械,其有各種不同尺寸、載入機械結構和性能,依讀取技術分成CD-ROM、CD-RW、DVDRW、DVD-ROM、Combo與BD DVD等種類,並依尺寸不同另分半高型(Half-Height)、薄型(Slim)或超薄型(Ultra-slim),其中半高型通常用於桌上型個人電腦,而後兩者則常用於筆記型電腦。根據獨立之市調公司TSR公司之調查統計,涉案之4家公司合計於光碟機市場占有率至少達75%以上,而HP及Dell不論是個人電腦或桌上型電腦,於我國之市場總占有率亦達10%之數,該二公司90%以上之光碟機採購均透過招標方式進行。
公平會表示,本案因涉案公司之一於去(100)年11月間和美國司法部達成認罪協商,公平會獲得該訊息後即嚴密監控並主動立案調查,因有事業獲悉本會已實施寬恕政策而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提供事證,配合調查。本案是公平會自去(100)年11月23日修法引進寬恕條款以來,第一件涉案事業提出免除全部罰鍰申請,並獲公平會同意的案件。依「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規定」,公平會必須對申請者之身分予以保密,不對外公開。
本案調查過程中,公平會除透過與美國司法部及歐盟之合作,釐清並掌握案情外,因本案涉案事業多為域外之外國事業,因此透過外交部辦理調查文書及處分書之域外合法送達,特別在此感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之鼎力配合與協助。
同時,本案也是公平會實施寬恕政策後,第一件作成處分決議之跨國卡特爾案件,對公平會執法具有指標性之意義。公平會對於打擊聯合行為,向不寬貸,事業倘涉及聯合行為,即可依循公平會所制定有關寬恕政策之規定,向該會提出申請,以免除或降低事業之違法成本。
本案違法行為因係適用去(100)年修法前之規定,故金錢罰部分僅處新臺幣2500萬元之最高罰鍰。然依修正後之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事業違反獨占或聯合行為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於共同打擊跨國卡特爾,已凝聚共識並將加強合作,國際執法趨勢益趨嚴峻,公平會的執法亦與國際接軌,倘未來有適用修法後規定之個案,該會定當本於職權,依新法規定予以嚴懲。
2012年9月19日 星期三
限制下游事業轉售「賈伯斯傳」乙書價格之自由!天下遠見公司罰20萬元
限制下游事業轉售「賈伯斯傳」乙書價格之自由!天下遠見公司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19】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今(101)年9月19日第1089次委員會議通過,天下遠見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下遠見公司)限制下游事業轉售「賈伯斯傳」乙書價格之自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該會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天下遠見公司於100年10月底出版銷售「賈伯斯傳」乙書前,分別與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PChome線上購物)及書虫股份有限公司(即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訂有協議書,內容針對「賈伯斯傳」乙書約定其轉售價格為599元,且限制前揭網路書店業者不得逕行調價或提供任何折扣;並約定倘業者逕行調降終端售價,經查證屬實,天下遠見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並得取消業者銷售該書及請求損害賠償等違約罰則。
公平會指出,各大通路業者係向天下遠見公司進貨後賺取書籍之實際零售價與進貨價之價差利潤,是天下遠見公司在供應「賈伯斯傳」乙書予下游通路業者後,即應容許業者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惟天下遠見公司前揭限制下游業者就「賈伯斯傳」乙書轉售價格之行為,實已剝奪通路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通路商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訂定產品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19】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今(101)年9月19日第1089次委員會議通過,天下遠見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下遠見公司)限制下游事業轉售「賈伯斯傳」乙書價格之自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該會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天下遠見公司於100年10月底出版銷售「賈伯斯傳」乙書前,分別與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PChome線上購物)及書虫股份有限公司(即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訂有協議書,內容針對「賈伯斯傳」乙書約定其轉售價格為599元,且限制前揭網路書店業者不得逕行調價或提供任何折扣;並約定倘業者逕行調降終端售價,經查證屬實,天下遠見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並得取消業者銷售該書及請求損害賠償等違約罰則。
公平會指出,各大通路業者係向天下遠見公司進貨後賺取書籍之實際零售價與進貨價之價差利潤,是天下遠見公司在供應「賈伯斯傳」乙書予下游通路業者後,即應容許業者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惟天下遠見公司前揭限制下游業者就「賈伯斯傳」乙書轉售價格之行為,實已剝奪通路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通路商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訂定產品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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