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21】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19)日第1089次委員會議通過,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福公司)於其型錄刊載「統一雞精」促銷廣告,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家福公司於廣告DM刊載「促銷日期4/25(三)→5/13(日)」、「統一雞精原味/四物60毫升×18 2件省更多 第一件499元二件855元 共省143元 平均一件427.5元(單件不特價)(口味可任選)」,足使消費者認知,於上開促銷期間同時購買系爭商品2件即享有特價855元之優惠,惟查家福公司所屬鳳山店等7家分店,於101年5月9日有未以促銷價銷售系爭商品之情形,足認促銷期間確有未依廣告宣稱價格銷售之情事,故案關廣告宣稱,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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