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27】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26 )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過鍋癮餐飲有限公司(下稱過鍋癮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每年有超過100萬的客戶基礎」及「可得到一個月約10萬-20萬的獲利」等語,惟該公司計算各店獲利時,僅扣除進貨成本與租金,並未扣除人事、水電等管銷費用,故無法真實反映各店的實際經營情狀,廣告亦未載明其統計依據,且過鍋癮公司與小蒙牛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小蒙牛公司)係屬不同事業主體,兩家經營風格、加盟品牌與販售餐點各異,經營利基不同,有意加盟者加盟「過鍋癮」未必即可承接小蒙牛公司之顧客群。故案關廣告宣稱,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其招募加盟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產生錯誤認知,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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