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9/20】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01)年9月12日第24次臨時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光碟機事業韓商東芝三星儲存技術股份有限公司(Toshiba-Samsung Storage Technology Korea Corporation,簡稱TSSTK)、韓商日立樂金資料儲存股份有限公司(Hitachi-LG Data Storage Korea Inc.,簡稱HLDSK)、飛利浦建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PLDS)、及日商索尼光領股份有限公司(Sony Optiarc Inc.)等4家公司,至少在2006年9月到2009年9月間,針對Dell Inc.(即戴爾電腦)及Hewlett-Packard Company(即惠普電腦)於國外舉辦的光碟機採購招標,在投標前或投標進行中,透過電子郵件、電話或會面之方式互相連繫,交換將要提出之報價、預期投標名次等資訊,且於數次標案中就最終價格及得標名次預先達成協議,另經常交換其他如產能、產量等競爭敏感性資訊,足以影響國內光碟機相關市場之供給需求,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分別處新臺幣2500萬元、1600萬元、800萬元與500萬元罰鍰。
光碟機係指運用雷射光自碟片讀寫資料的機械,其有各種不同尺寸、載入機械結構和性能,依讀取技術分成CD-ROM、CD-RW、DVDRW、DVD-ROM、Combo與BD DVD等種類,並依尺寸不同另分半高型(Half-Height)、薄型(Slim)或超薄型(Ultra-slim),其中半高型通常用於桌上型個人電腦,而後兩者則常用於筆記型電腦。根據獨立之市調公司TSR公司之調查統計,涉案之4家公司合計於光碟機市場占有率至少達75%以上,而HP及Dell不論是個人電腦或桌上型電腦,於我國之市場總占有率亦達10%之數,該二公司90%以上之光碟機採購均透過招標方式進行。
公平會表示,本案因涉案公司之一於去(100)年11月間和美國司法部達成認罪協商,公平會獲得該訊息後即嚴密監控並主動立案調查,因有事業獲悉本會已實施寬恕政策而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提供事證,配合調查。本案是公平會自去(100)年11月23日修法引進寬恕條款以來,第一件涉案事業提出免除全部罰鍰申請,並獲公平會同意的案件。依「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規定」,公平會必須對申請者之身分予以保密,不對外公開。
本案調查過程中,公平會除透過與美國司法部及歐盟之合作,釐清並掌握案情外,因本案涉案事業多為域外之外國事業,因此透過外交部辦理調查文書及處分書之域外合法送達,特別在此感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之鼎力配合與協助。
同時,本案也是公平會實施寬恕政策後,第一件作成處分決議之跨國卡特爾案件,對公平會執法具有指標性之意義。公平會對於打擊聯合行為,向不寬貸,事業倘涉及聯合行為,即可依循公平會所制定有關寬恕政策之規定,向該會提出申請,以免除或降低事業之違法成本。
本案違法行為因係適用去(100)年修法前之規定,故金錢罰部分僅處新臺幣2500萬元之最高罰鍰。然依修正後之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事業違反獨占或聯合行為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於共同打擊跨國卡特爾,已凝聚共識並將加強合作,國際執法趨勢益趨嚴峻,公平會的執法亦與國際接軌,倘未來有適用修法後規定之個案,該會定當本於職權,依新法規定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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