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吳君及王君於台北房地王網站刊載新北市「清蓮璞石」建案廣告不實各罰10萬元。

吳君及王君於台北房地王網站刊載新北市「清蓮璞石」建案廣告不實各罰1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18】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8日第1142次委員會議通過,吳君及王君於台北房地王網站刊載「清蓮璞石」建案(下稱系爭建案),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吳君及王君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按房屋銷售廣告中登載之文字說明與景觀圖示、室內空間平面配置圖等內容,對消費者是否購買該房屋之決定影響甚鉅,其中室內可用空間之多寡更是影響消費者願意給付價格的關鍵因素之一。若一般消費者知悉建案廣告之室內空間使用,恐有與核准使用執照之用途相背,自會影響其是否購買房屋之決定。吳君及王君於台北房地王網站刊載系爭建案空間配置參考圖之地下一層繪以居室空間使用之表示,惟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之專業意見,系爭建案之地下一層所標示之居室空間於建築平面圖所載設施位置係為機電空間及樓梯間,依法機電空間及樓梯間皆不得作為建築物居室空間使用,另系爭建案若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建築物原設置使用目的,涉及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其主管建築機關將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逕予查處。是吳君及王君於台北房地王網站刊載「清蓮璞石」建案,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新北市「夢想社區第四期」建案廣告不實!夢想開發公司罰20萬元。

新北市「夢想社區第四期」建案廣告不實!夢想開發公司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18】

  公平交易委員會 (下稱公平會) 於18日第1141次委員會議通過,夢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夢想開發公司) 於銷售「夢想社區第四期」建案廣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其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該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夢想開發公司於591房屋交易網刊載「夢想社區第四期」建案廣告,刊載訊息包括3房及4房格局圖,其中3房格局圖部分就陽台表示為客廳及臥室空間,4房格局圖就陽台表示為客廳空間,予一般消費大眾印象各該部分屬室內空間,可供客廳及臥室等用途合法使用。然據新北市政府建管單位專業意見,本案格局圖所示建築物涉及拆除陽台與客廳臨接之外牆、陽台欄杆上方加窗致增加室內樓地板面積,屬違章建築,涉及違反建築法令規定。倘一般消費者依前揭廣告所示,將陽台作為客廳或臥房等住宅空間使用,將面臨違反建築法規規定而遭行政機關裁處之風險,則前揭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已有甚大差距,足認夢想開發公司就其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新竹市「康庭Ⅱ」建案廣告不實!鷁欣建設公司罰30萬元

新竹市「康庭Ⅱ」建案廣告不實!鷁欣建設公司罰3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12】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9月11日第1140次委員會議通過,鷁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鷁欣公司)興建並銷售「康庭Ⅱ」建案,於房地王網站刊登建案廣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鷁欣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鷁欣公司於網頁廣告中將「B2傢俱配置參考圖」及「B3傢俱配置參考圖」之虛線外部分繪製成客廳與臥室之一部分,就廣告整體內容觀之,予一般消費大眾之印象係該廣告的虛線部分屬室內空間,可供案關廣告內容之客廳或臥室空間等用途使用。然據新竹市政府專業意見,案關廣告虛線所示部分於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陽台」,且鷁欣公司坦承於系爭建案使用執照取得之前後,未就陽台外推部分向新竹市政府提出申請,則倘系爭建案依廣告內容將陽台施作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恐有與核准使用執照之用途相背,致有遭相關法規論處之風險。是以,案關廣告內容之表示與事實不符,且已足令一般消費者對案關標的物用途與內容生錯誤之認知致做出有誤決定之虞,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失去其原有之機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綜上,鷁欣公司案關廣告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未於事前申報結合!大豐有線電視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公司各罰200萬元

未於事前申報結合!大豐有線電視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公司各罰2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11】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今(102)年9月11日第1140次委員會議通過,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北市板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透過「大豐媒體」之組織為經常共同經營之行為,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結合型態,依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事前申報,且無同法第11條之1除外規定之適用,卻未於事前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違反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除命渠等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必要之改正行為外,並處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各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北市板橋區僅有之2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2公司為未來合併預作準備之目的,經由2公司之董事長以及高階主管協調討論,共同成立「大豐媒體」組織。該組織涵蓋2公司經理級以上人員、各部門主管級人員及職員,且業務內容分工明確,並由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參與運作。

公平會復表示,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營運事項,係透過「大豐媒體」之執行長或各單位權責主管召開會議做出決策後,再交由2公司各自執行,且2公司於行政、人事等營運內涵亦具有高度同一性,故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業有透過統一指揮中心(即「大豐媒體」)從事經常共同經營等情。衡諸2公司月繳及半年繳之收視費用均相同,且收視戶數未見明顯消長,節目內容復具一致性,顯見渠等自101年1月1日起長期共同經營行為,導致彼此經營行為之協調及一體性,而使市場存有互不競爭情形,從而喪失彼此追求經濟利益的獨立性,導致市場競爭效益的減損。

公平會最後表示,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經常共同經營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3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之規定限期命渠等改正前述違法行為,並分別各處200萬元罰鍰。

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

銷售「ix35」汽車商品廣告不實!南陽公司罰40萬元。

銷售「ix35」汽車商品廣告不實!南陽公司罰4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18】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8日第1142次委員會議通過,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陽公司)銷售「ix35」汽車商品,於廣告圖示中未顯示依法應設置之間隔橫桿及車窗金屬欄杆,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該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南陽公司所生產之「ix35」汽車商品係登記為「小客貨兩用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該款汽車載客與載貨空間應裝設固定之間隔物區隔,且載貨空間之車窗亦應裝設金屬欄杆。惟查南陽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廣告型錄所用之「ix35」汽車商品廣告圖片為韓國原廠「ix35」汽車商品圖片,故未顯示橫桿及車窗金屬欄杆;南陽公司亦自承韓國原廠「ix35」汽車商品與南陽公司所銷售「ix35」汽車商品不同之處,在於國內「ix35」汽車商品2側三角車窗及後排座椅頭枕後方有裝置貨桿,韓國原廠「ix35」汽車商品則無。由於前開廣告表示有使一般大眾觀後,產生案關「ix35」汽車乃無需裝置間隔橫桿及車窗金屬欄杆之印象與認知,然一般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尚難僅憑案關公司網站及廣告型錄所揭露之資訊,獲悉倘駕駛未裝置間隔橫桿及車窗金屬欄杆之案關汽車,乃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此,案關公司網站及廣告型錄所顯示圖片內容,乃與該款汽車實際狀況不符,其差異已逾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內湖南港策略性工業區豪宅開罰 購屋可全額退款


內湖南港策略性工業區豪宅開罰 購屋可全額退款
【資料來源:The Liberty Times 2013/09/04】

台北市寸土寸金,土地開發取得不易,不少建商遊走法令邊緣,在內湖五期重劃區、南港工業區闢建工廠策略性產業附屬空間、工作室,取得使用執照後,又將空間更改為豪宅販售,房屋熱銷。不過台北市建管處「硬起來」,昨第二度對區域十處建案開罰卅萬元,將連續開罰至改善為止,並勒令往後不能再做家庭使用。台北市法務局昨表示,受騙住戶凡簽約未超過一年,皆可申請全額退費、退屋。

這些建案包括金豐街「合康捷境」、金莊路「維多利亞嘉醴」、金莊路「興富發領袖」、松河街兆鑫建設推案「鼎峰」、重陽路英德建設推案「世界心」,行善路上新潤建設則有「峰哲」及「悅峰」;違規最多屬遠雄建設,竟在石潭路一口氣推出「恆美」、「至美」、「藝朗」三建案。

台北市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這些建案位於工商混合區、辦公服務區、第三種工業區、策略型工業區,可做為個人加班休息工作室,依照《都市計畫法》、《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不得做為家庭住宅使用,建管處將連續開罰至建商改正為止。

建管處接獲其他建商檢舉,今年繼四月稽查後,昨日再度稽查,其中「維多利亞嘉醴」違規變更公設,將公共廁所改為住宅交誼廳。而「鼎峰」違規變更梯廳區劃範圍,還拆除共用廁所之牆壁,改裝成兩間住宅廁所供家戶使用。另「世界心」也將各層共用廁所封閉,改為其他用途。

然而,不少民眾因建商廣告已購買成屋、預售屋,這些房戶總價動輒三千萬元以上,後續將衍生龐大消費者糾紛。邱英哲呼籲,購屋者應跳出來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以消費者力量促使建商改正。

契約若超過一年 只能纏訟

台北市法務局長蔡立文指出,若消費者在不知情下購買這些房戶,且契約沒有超過一年,即可檢具建商廣告、交易書、產品介紹等證據,向消保官申訴撤銷交易,全額退費。若契約已超過一年,消費者只能以《公平交易法》建商廣告不實至法院纏訟。不過這些房戶後續轉賣仍要回歸法令,不能再以豪宅方式兜售。

邱英哲說,工業區與住宅區土地取得成本不一,會造成建商間不公平競爭。陳姓土地開發業者舉例,潭美街某處乙工業區用地每坪七十萬元乏人問津,但一旁住三土區每坪要價一六○萬元,成本取得就差了一倍,這些建商顯然牟取暴利。

(圖:取自網路。台北市建管處昨開罰內湖五期重劃區、南港工業區內違規使用豪宅、建案,包括圖中的合康捷境。)

中華汽車公司銷售「Boss Zinger」商旅車廣告不實罰30萬元

中華汽車公司銷售「Boss Zinger」商旅車廣告不實罰3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04】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4)日第1139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汽車公司)銷售「Boss Zinger」商旅車,於廣告圖示中隱去該款汽車依法應設置之間隔橫桿及車窗金屬欄杆標示,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該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中華汽車公司所生產之「Boss Zinger」商旅車係登記為「小客貨兩用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該款汽車載客與載貨空間應裝設固定之間隔物區隔,且載貨空間之車窗亦應裝設金屬欄杆。惟查中華汽車公司所製作交予經銷商散發使用之廣告型錄及傳單,其所載該款汽車之車體內部展示圖片,其後座部分均隱去依規定應設置之間隔橫桿及車窗金屬欄杆圖示,此舉有使一般大眾觀後,產生案關汽車乃無需裝置間隔橫桿及車窗金屬欄杆之印象與認知,而與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有所扞格。況一般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尚難僅憑案關廣告型錄及傳單所揭露之資訊,獲悉倘駕駛未裝置間隔橫桿及車窗金屬欄杆之案關汽車,乃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因此,本案廣告型錄及傳單所顯示圖片內容,乃與該款汽車實際狀況不符,其差異已逾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台北市「新摩市」建案廣告不實!坤德建設公司罰40萬元及大芸廣告公司罰30萬元

台北市「新摩市」建案廣告不實!坤德建設公司罰40萬元及大芸廣告公司罰3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04】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9月4日第1139次委員會議通過,坤德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坤德建設公司)及大芸廣告有限公司(下稱大芸廣告公司)銷售「新摩市」建案,於廣告上將機電設備空間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且其挑高部分標示有引起可為樓中樓使用之錯誤認知,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坤德建設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及大芸廣告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因素之一,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及內容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用途及內容違反建管法規,有遭限期改善、連續處罰、限期停止其使用、停止供水供電或遭查報拆除等處分之風險。故倘事業在廣告上對於建物格局之規劃配置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指出,本案系爭廣告「下層剖透傢配參考圖」所繪平面配置內容,將機電設備空間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且廣告內容均未標示、說明機電設備空間所在位置及範圍,整體觀之,易使消費者誤認該機電設備空間所在位置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可比照規劃使用;系爭「新摩市」建案係申請為挑高4.2米及3米樓高之複式樓板設計,系爭廣告D戶之「下層剖透傢配參考圖」既以「下層」為名標示傢配參考圖,即已蘊含與「上層」之對比,且其左側並繪有樓梯之設計,整體觀之,亦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認該挑高部分可規劃作為樓中樓之使用。
 
公平會復指出,雖坤德建設公司及大芸廣告公司稱係因機電設備空間既然位於主建物內部,屋主有權自行規劃使用,且該圖亦僅供參考;且室內繪有樓梯之設計,係因有消費者將住家的天花板裝修成儲藏空間,自需利用階梯以利收納,是以作此繪示,且其已於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載明4.2米挑高空間之運用,係購屋者自行規劃,並於銷售時已告知消費者,倘欲設置儲物空間,須自行承擔可能面對的法令風險。惟按機電設備空間變更作為室內空間使用及樓中樓夾層之設置是否違反建管法令及其違反之法律效果,涉及建築相關法令之解釋及認定,尚非不具該等專業知識之一般消費者在閱覽廣告時有能力判斷。系爭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已就其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款規定。

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桃園「桃大君匯」建案廣告不實!桃德建設公司罰30萬元、鴻茂廣告公司罰20萬元

桃園「桃大君匯」建案廣告不實!桃德建設公司罰30萬元、鴻茂廣告公司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8/28】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28)日第1137次委員會議通過,桃德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桃德公司)及鴻茂廣告有限公司(下稱鴻茂公司)銷售位處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用地之「桃大君匯」建案,於廣告中使用一般住宅用語,對於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爰分別處桃德公司新臺幣30萬元、鴻茂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桃大君匯」建案現場銷售人員將內容多處使用一般住宅用語之該案廣告文案資料提供予經濟日報記者,供其彙整撰寫成房產報導,嗣於100年3月2日經濟日報「房產專刊」刊出,其內容依據前開廣告文案資料所載資訊而宣稱「桃大君匯聘用一流頂尖團隊,全方位打造結合自然與生活機能的智慧型豪宅建築」、「讓桃園的民眾可以同享與台北豪宅等級的高優質建築」,以及「與台北豪宅同等級的『桃大君匯』」等語。惟據桃園縣政府表示,「桃大君匯」建案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其使用執照所登記之建物各樓層用途為運動休閒設施、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自由職業事務所等,且加註有「不得移供作住宅或與原核定用途不符之使用」一語,故承購者如將核准以一般事務所或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之建築物,提供作為住宅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理(即課以罰鍰、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等處分)。

公平會表示,由於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及交易決定之重要因素,一般消費者觀諸本案房產廣告,僅認知於購屋後,得為一般住宅使用,往往難以知悉廣告所載內容乃違反建管法規,而將有遭罰鍰、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之風險。故本案廣告之內容表示乃與事實不符,且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屬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不當比較廣告!台固及凱擘等20家有線電視公司共罰380萬元

不當比較廣告!台固及凱擘等20家有線電視公司共罰38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8/28】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今(102)年8月28日第1137次委員會議通過,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凱擘股份有限公司、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被處分人等),製發「別被MOD騙了」、「三立、八大、中天、TVBS、東森、緯來攏看嘸」、「啥米不想看還要繳違約金1800元」等不當比較廣告(下稱系爭廣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該等業者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罰鍰。處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各20萬元罰鍰。處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各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被處分人等僅就「三立、八大、中天、TVBS、東森、緯來」等頻道及「三立-牽x」、「三立-戲x台灣」、「中天-康x來了」、「三立-大話x聞」、「TVBS新聞台」及「緯來/國興日本台」等節目內容為比較項目,以彰顯其自身較優項目,而故意忽略被比較對象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較優項目,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使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喪失交易機會之虞,已違反效能競爭的原則,顯有違公平競爭之商業倫理,核屬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稱之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會復表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MOD之電路接線費繳交及補收方式,係針對申請「無寬頻上網+MOD」服務之用戶,倘用戶原即申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寬頻電路,則自無補收電路接線費情事。又用戶中途解約所須補收之裝機費或電路接線費,係依解約日至合約到期日之天數計算,最高補收金額僅達1,800元,惟被處分人等於系爭廣告所宣稱的內容,將使交易相對人誤認在合約期限內解約,均須繳交違約金1,800元,恐造成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喪失交易機會。另被處分人等於用戶申裝有線電視服務時,亦須繳交裝機費,且該金額於用戶不願收視時,亦無法返還,故被處分人等在廣告上所為之表示,乃基於自身之臆測、主觀陳述為比較。

由於被處分人等系爭廣告係以月刊、DM、海報或宣傳車身廣告之方式,在其所屬有線電視經營區內散發,且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公布之截至101年12月底「各有線電視(播送)系統訂戶數統計表」資料,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所屬12家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占全國總收視戶數之比例達20.99%;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所屬5家有線電視系統(含紅樹林)訂戶數占全國總收視戶數之比例達10.23%。又被處分人等在其所屬有線電視經營區係處於獨家或二家經營之地位。由於被處分人等為不當比較廣告之顯失公平行為,業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違反,經公平會委員會議討論後,決議作成前開處分。

2013年8月15日 星期四

HTC - "Here's To Change"

HTC - "Here's To Change"
 
HTC - "Here's To Change"
Here's To Change.
Let Robert Downey Jr. Explain.
Title:"Here's To Change"
Agency:171 Worldwide 
City:New York
Campaign:Here's To Change  
Advertiser HTC Corporation 
Brand:HTC 
Country:Taiwan

2013年8月14日 星期三

樺融建設開發公司於銷售台南市「深耕No.3」建案廣告不實罰50萬元。

樺融建設開發公司於銷售台南市「深耕No.3」建案廣告不實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8/14】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4)日第1136次委員會議通過,樺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融公司)銷售「深耕No.3」建案,於招待會館現場散發之廣告圖冊、現場平面圖廣告、於房地王網頁刊載之網路廣告等,將原規劃用途為陽台空間部分劃作臥室、衛浴等住宅室內空間,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樺融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樺融公司將案關建案廣告圖冊及網路廣告中之平面傢俱配置圖、招待會館之現場平面圖的虛線外部分劃為臥室或衛浴等室內空間使用,就廣告整體內容綜觀之,予一般消費大眾之印象係該廣告的虛線部分屬室內空間,可供案關廣告內容之臥室或衛浴空間等用途使用。然據臺南市政府專業意見,案關廣告虛線所示部分於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陽台」,樺融公司於系爭建案使用執照核發後,並未向臺南市政府相關單位申請變更設計,將前述空間用途由「陽台」變更為臥室等住宅室內空間使用,故系爭建案廣告虛線部分作為臥室或衛浴等空間使用核與使用執照不符,屬陽台外推形式之違章建築。按一般消費者若知悉前述廣告虛線部分倘作為住宅室內空間使用,恐有與核准使用執照之用途相背,致有遭強制拆除之風險,自會影響其是否購買系爭建案房屋之決定。是故,案關廣告內容之表示與事實不符,且已足令一般消費者對案關標的物用途與內容生錯誤之認知致做出有誤決定之虞,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失去其原有之機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綜上,樺融公司案關廣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日新開發工程公司於銷售新竹市「52創意宅」預售屋建案廣告不實罰80萬元。

日新開發工程公司於銷售新竹市「52創意宅」預售屋建案廣告不實罰8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8/14】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4)日第1136次委員會議通過,日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日新公司)於銷售「52創意宅」建案廣告上,對於建築物用途為辦公室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對於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日新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查案關DM、報紙廣告刊載「創意宅」、「我的摩宿」及「工作室+家」、「走出家門5~8分鐘均可到達」、「學區則有西門國小……,智慧佈局於家的左右」等語,及於5G-新竹房地網刊載案關建案廣告,網頁廣告圖7/17至圖15/17刊登客廳、餐廳、廚房、臥室等住宅裝潢傢俱之圖片,並擺放於案關建案銷售現場提供給消費者參考。整體以觀,均有使一般消費大眾誤認案關建案除供辦公室用途外,亦可供一般住宅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然依新竹市政府所示意見,案關建案建築物用途為辦公室,依設計之樓層高度,除全部變更設計降低樓層高度,配置住宅相關設備(廚房)重新檢討挑高位置等,並依建築技術規則重新檢視外,無法變更做住宅使用,則各該廣告表示與事實之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故上開廣告之內容表示乃與事實不符,核屬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3年8月7日 星期三

不禁止元大金控公司擬取得國際紐約人壽公司百分之百股份結合案

不禁止元大金控公司擬取得國際紐約人壽公司百分之百股份結合案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8/07】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8)月7日召開第1135次委員會議審議,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金控公司)擬取得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約人壽公司)百分之百股份的結合申報案,因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經委員會議決議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元大金控公司擬取得紐約人壽公司全部股份,結合後紐約人壽公司將成為元大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結合型態。又101年度元大金控公司併計其全部控制性持股子公司之銷售金額及紐約人壽公司之銷售金額,均已超過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結合申報門檻,且沒有公平交易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情形,故應於結合前向該會提出申報。

公平會指出,本案屬多角化結合型態,依照公平會審理多角化結合案件之考量因素評估,尚難認參與結合事業間具有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況本案所涉及之保險市場,非高度集中化的市場結構。元大金控公司希望透過本結合進入人身保險市場,參與結合的紐約人壽公司於人身保險市場之占有率有限,市場上也仍存有其他大型人身保險業者,元大金控公司及紐約人壽公司並不會因本結合取得顯著之市場力,或造成提高保費、阻礙或排除其他競爭者參與市場競爭之情形。

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元大金控公司及紐約人壽公司結合後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且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2013年8月1日 星期四

台化公司及台塑工業公司無正當商業理由斷絕供給芒硝及燒鹼等化工原料予合一實業公司,構成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併處台化公司300萬元罰鍰、台塑工業公司200萬元罰鍰,合計共罰500萬元。

台化公司及台塑工業公司無正當商業理由斷絕供給芒硝及燒鹼等化工原料予合一實業公司,構成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併處台化公司300萬元罰鍰、台塑工業公司200萬元罰鍰,合計共罰5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8/01】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7月31日第1134次委員會議決議,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化公司)及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工業)等2家事業被檢舉斷絕供給芒硝及燒鹼(片鹼、粒鹼及液鹼等化工原料之統稱)予合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檢舉人)之行為,構成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4款之規定,公平會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併處台化公司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台塑工業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以上合計罰鍰總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

公平會表示,綜合檢舉人與台化公司間有關芒硝交易之期間、數額及頻率等因素,檢舉人於國內芒硝市場供需情形並無劇烈改變之前提下,應持續有請求台化公司銷售芒硝之需求,故台化公司指稱其停止銷售芒硝予檢舉人之情係因檢舉人未提出芒硝訂購之需求所致,有違商業之常理。另台化公司指稱為因應嫘縈棉之減產重新安排芒硝之產銷而暫無法提供芒硝予檢舉人,惟查101年8月之後台化公司芒硝之生產數量皆大於前一年度同月份,顯無芒硝供給減少之情形,又台化公司於101年8月1日之後仍繼續銷售芒硝予其他主要交易相對人,該等事業並未因台化公司指稱之產銷重新安排而停止芒硝之銷售,故台化公司斷絕供給芒硝予檢舉人之情事顯無正當之商業理由。

公平會又表示,台塑工業雖指稱檢舉人未足量提領燒鹼約定數量,因而決定停止銷售予檢舉人,惟查101年台塑工業銷售片鹼及粒鹼等化工原料予主要交易相對人之統計資料,除檢舉人之外,其他事業亦有未足量提領或超額提領之情形,顯示檢舉人未依約定數量提領非屬特例;又查98年至101年第3季各月份檢舉人向台塑工業採購燒鹼之情形,其未足量提領及超額提領之情形互見,即該期間檢舉人並非皆屬未足量提領之情形,倘台塑工業認為檢舉人未足量提領之情事,確已影響該公司之正常營運,則台塑工業得依正當商業模式通知檢舉人須依每季約定數量提領,甚至要求檢舉人賠償因前開未足量提領所造成之損失等因應措施,惟台塑工業竟捨棄該等對檢舉雙方有利之行為,驟然採取以斷絕供給系爭化工原料予檢舉人之劇烈手段,嚴重影響檢舉人之事業經營,況台塑工業前開斷絕供給之行為,並未及於其他亦有未足量提領情事之交易相對人,其手段亦有顯失公平之嫌,故台塑工業斷絕供給燒鹼予檢舉人之情事顯無正當之商業理由。

另考量交易期間及銷售金額等因素,檢舉人為台化公司芒硝、台塑工業燒鹼主要之交易相對人,惟台化公司及台塑工業憑恃其分別於國內芒硝及燒鹼等化工原料市場之獨占地位,無正當商業理由分別單獨斷絕供給芒硝及燒鹼予檢舉人,雖檢舉人可暫自台化公司及台塑工業等事業之交易相對人間接取得芒硝及燒鹼並繼續銷售予下游需求業者,惟檢舉人確因台化公司及台塑工業斷絕供給系爭化工原料之情事,導致其日後銷售芒硝及燒鹼數量之減少,且在芒硝及燒鹼尚無其他替代產品,而台化公司及台塑工業等事業拒絕交易顯以損害檢舉人為目的之情形下,確已致使檢舉人承擔更高之交易成本(進貨單價及運輸成本之提高)與風險承擔(例如該等芒硝及燒鹼經銷業者恐因為避免涉入檢舉人與台化公司及台塑工業間之供貨爭議而驟然停止供應),而大幅增加排除檢舉人參與國內芒硝及燒鹼等化工原料銷售市場競爭之可能性。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審酌台化公司及台塑工業等2家事業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等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併處台化公司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台塑工業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以上合計罰鍰總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